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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道屏幕前的你有没使用过一些短视频去水印工具,小编因为视频剪辑需要,以前就用过。今天转载一则关于抖音去水印的法院判决案例,警醒大家时刻注意不要侵权。
原告: 北京某甲有限公司,系国内知名短视频平台“某音”的合法运营方与权利人;被告: 武汉某甲有限公司、武汉某乙有限公司,系“易解析”“爱解析”系列解析工具的研发、运营主体。
北京某甲有限公司运营的“某音”平台,自2016年上线以来用户规模庞大、市场影响力显著。为保护平台原创内容生态,原告通过添加平台专属水印、作者账号标识、设置视频下载权限、建立侵权投诉处罚机制等方式,构建了完整的原创内容保护体系,对维护平台秩序、保护创作者权益发挥了关键作用。
武汉某甲有限公司、武汉某乙有限公司共同研发、宣传、推广并运营“易解析”系列工具,覆盖PC客户端、手机App、微信小程序(含关联小程序“爱解析”)、微信公众号等多个端口。该系列工具可针对性实现“某音”视频去水印、突破平台下载限制批量下载视频,同时提供评论批量导出、音频单独提取等功能。两被告通过设置会员充值、植入广告链接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,其工具与教程客观上诱导、帮助用户对“某音”视频进行搬运、伪原创发布,严重破坏平台原创保护机制。
原告认为,两被告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,妨碍“某音”正常运营,扰乱市场竞争秩序,构成不正当竞争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本案由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,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。

原告诉称: 原告针对案涉事实提出诉讼请求:
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“易解析”“爱解析”全端口具有去水印及突破限制下载功能的视频解析工具,删除全部相关使用教程;
判令二被告在其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首页刊登经法院审核的公开声明,澄清事实、消除影响;
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;
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的审查应考虑如下因素:
二被告开发运营解析工具的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;
被诉行为是否妨碍、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;
被诉行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;
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,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。
一审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说理:
1.原告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
“某音”平台为保护原创设置水印标识与下载权限,属于合法经营模式与正当竞争权益,应受法律保护。两被告针对性开发去水印、突破下载限制功能,以“某音”为例宣传推广,直接破坏原告原创保护技术措施,割裂视频与创作者、平台的关联,为搬运侵权提供技术便利,主观恶意明显,行为具有违法性。
2.不采取制止措施将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
原告投入大量资源构建原创生态,被诉行为导致平台侵权搬运泛滥、用户信任下降、竞争优势受损,若不及时制止,将持续侵蚀平台商业利益与市场口碑,造成无法逆转的损害。
3.采取制止措施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
两被告以侵权行为获取会员费与广告收益,其利益来源具有不正当性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、赔偿损失,系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规制,符合公平原则,未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。
4.采取制止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
本案系平等市场主体间的竞争纠纷,制止恶意解析工具运营,有利于保护原创、规范行业秩序、维护公共创作环境,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,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情形。
法院同时认定,两被告通过多端口协同运营、会员权益互通、客服与推广交叉关联,已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。对于评论批量导出、音频提取功能,因未实质妨碍平台正常运行,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。
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:
被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、武汉某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,停止提供去水印及突破下载限制的解析工具,删除全部使用教程;
被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“易解析”官方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,消除影响;被告武汉某乙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“易解析”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,消除影响;
被告武汉某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0元;
被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、武汉某乙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30000元;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。
一审宣判后,二被告提起上诉,后申请撤回上诉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:准许撤回上诉,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。
本案入选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。
本案系短视频领域针对去水印解析工具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件,明确了网络技术工具开发运营的合法边界,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法院明确,短视频平台为保护原创设置的水印、下载限制等技术措施受法律保护;利用技术手段针对性突破保护、提供去水印与违规下载服务,为搬运抄袭提供便利,违背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,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本案厘清了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,强化了短视频平台原创内容保护,有力打击视频黑灰产工具,对规范短视频行业竞争秩序、引导网络技术服务健康发展、维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具有显著示范价值与典型意义。 案号:一审:(2025)鄂0192知民初268号 案例来源: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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